第三十二条
有效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指定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宗教团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告、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依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