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