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抵制非法传教;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务、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态保护、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防震减灾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安排、处理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四)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五)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