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属于寺观教堂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