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建设规模符合规定,布局合理,建筑物体现中国风格。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