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