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六条有效省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