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