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宗教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