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一条有效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三年,其他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五年。基础地理信息现势资料、自治区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地区基础测绘资料,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