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