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二条有效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除需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