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测制和更新自治区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编制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