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其职责,履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