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其职责,履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