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