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支持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参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