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向华侨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出示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