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华侨捐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损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