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侵占、贪污、挪用捐赠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照前款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