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