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