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报告。受赠人应当定期向捐赠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