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九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对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进行独立、公正、科学的福利伦理审查。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应当通过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