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十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