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