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