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