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公布实验动物许可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鼓励公民向市科学技术部门举报违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