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