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