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和检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办理。

要求特定抗体阴性的实验动物,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应当单独饲养,不得免疫。

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实验动物不得免疫。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