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