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