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十一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