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