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自治机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和重点流域生态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落实天然林、人工林、重要水源地保护措施,促进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