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