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