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