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