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审判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