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推动建立长三角中医药协同发展机制,加强区域中医药合作,搭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平台,推进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产业等共建发展。

本市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和应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