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开展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鼓励中医药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咨询、评价与技术培训,推动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