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标准,针对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服务能力要求,实施专项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