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教协同机制,推进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中医医师中医思维和临床诊疗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