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八条有效中医药师承教育应当全面覆盖院校教育阶段的中医药专业,并作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内容。本市鼓励和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并作为其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