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中医药师承教育应当全面覆盖院校教育阶段的中医药专业,并作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市鼓励和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并作为其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