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