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对在中医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