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第八条有效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旅客运输合同;(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