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