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四章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