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四章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八条有效有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有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经受害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