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营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