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