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对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