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